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蔡孟樺相 對 人 吳虹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在一般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有所不同(台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418號判決與(72)廳民一字第316號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4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本票、支票、退票理由單、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2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該筆土地謄本上之登記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以形式上觀之,本件聲請人應係取得普通抵押權無疑。故雖聲請人所提出作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及支票之發票日期均在102年,與擔保抵押債權種類及範圍、清償日期等記載均不符,惟依聲請人主張本件抵押債權係相對人向其借款,且至地政事務所為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相對人本人亦親自前往辦理,又聲請人確於103年8月15日寄送郵局存證信函請求相對人返還欠款等情,足證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確有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另依上開實務見解普通抵押權無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不影響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權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市│ │檜 │七 │12-5 │建│2801.00 │84730分之96 │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 │ 建 │ │ │ ├──┬──┬──┬──┬──┬──┬────┼───┬─┬─┤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 │ │ 合 │主要建│面│面│權利│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範圍│備考││ │ │ │ │材 料 及│一 │ │ │ │ │ │ │築材料│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 │ 計 │及用途│積│位│ │ │├──┼──┼────┼────┼────┼──┼──┼──┼──┼──┼──┼────┼───┼─┼─┼──┼──┤│001 │930 │嘉義市國│嘉義市檜│九樓層鋼│1281│ │ │ │ │ │1281.49 │ │ │ │4739│ ││ │ │華街286 │段七小段│筋混凝土│.49 │ │ │ │ │ │ │ │ │ │4分 │ ││ │ │號 │12-5地號│造、商業│ │ │ │ │ │ │ │ │ │ │之72│ ││ │ │ │ │用 │ │ │ │ │ │ │ │ │ │ │8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