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林益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益謙為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宙公司)已完成清算,並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3 年4 月21日以嘉院國民理102 司司字第4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其為東宙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2號卷證審認結果,核無不合,聲請人同意擔任東宙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亦有同意書附卷可按。爰依首揭規定指定林益謙為東宙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