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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玉美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玉美為億成五金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億成五金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億成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億成公司)已完成清算,並於民國103年3月18日經股東會承認,且清算人業已向本院呈報,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清算申報表、財產分配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臨時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且經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億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1號卷證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指定林玉美為億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裁判案由:指定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