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丁建弘即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丁建弘為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於103年9月24日以嘉院國民理 102司司字第5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佳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法聲請鈞院指定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02年度司司字第51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