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李素秋被上訴人 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