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有成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福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9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