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王亞明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被 上訴人 王亞麟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呂秀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昌國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鏡芳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王亞明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被 上訴人 王亞麟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呂秀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昌國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鏡芳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