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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家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王亞明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被 上訴人 王亞麟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呂秀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昌國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鏡芳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