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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鄭翠娟關 係 人 劉宸緯

陳劉品妘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劉張李碧花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7號、103年度監宣字第90號裁定選任為劉張李碧花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取103年度監宣字第57號、103年度監宣字第90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後,按上揭標準,並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二人均對於程序監理人報酬金額表示沒有意見或由本院決定,及聲請人於上開監護宣告事件進行中曾親自訪視關係人二人與相對人、電話聯絡訪談劉張李碧花之長媳、次女、三女後,提出詳細建議報告,並先後4次出庭陳述意見及協調並整合分歧之關係人二人與劉張李碧花長媳、次女、三女等人意見,提出對劉張李碧花最有利之建議方案,以本案之複雜程度及聲請人所付出勞力,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適當。關係人劉宸緯、陳劉品妘即劉張李碧花之共同監護人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人劉張李碧花之必要支出,由受監護宣告人劉張李碧花財產支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日期: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