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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家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劉金玉上列聲請人請求選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裁判日期: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