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林守藏
林守增林玉冠林梁玉秀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林國鼎被 告 辜清贊
辜嘉福辜張見雪兼前二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辜木山訴 訟代理 人 辜焜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林守藏、林守增、林玉冠、林梁玉秀於103年2月14日提出追加聲明,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林守藏、林守增、林玉冠部分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1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主張之應有部份×公告土地現值,(1262*1/32*2500)+(3496*1/32*900)=196919,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林梁玉秀部分核定為98,459元【計算式:(1262*1/64*2500)+(3496*1/64*900)=98459,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林守藏、林守增、林玉冠部分應【各】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林梁玉秀部分應徵得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