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林海龍
林守藏林守增林玉冠林梁玉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鼎被 告 辜清贊
辜嘉福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辜木山訴訟代理人 辜焜堅被 告 辜張見雪上五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