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振義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真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31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4年11月1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請求金額應為458萬7,203元(計算式:447萬4,403元+11萬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44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萬9,315元,尚應補繳2萬7,12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