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詹凱富相 對 人 陳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確定判決,於西元2007年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以西元2007年延民初字第1698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
3 )南核字第056944、056942號驗證屬實,為此,爰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資料,依法聲請鈞院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及生效證明,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此有該基金會(103 )南核字第056944、056942號證明書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判決書內容,乃係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姻基礎不好。婚後因性格不合等方面原因,常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訴請離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核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並無相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