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餘輝即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3,198元,應徵裁判費7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