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相 對 人 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存字第22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二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存單編號TLB704666)、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存單編號TLB536882)、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存單編號TLB614033)、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存單號碼TLB203799)、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存單號碼TLB317642)各一張,及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二張(存單編號TLB137
503、TLB137504),合計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和相對人間於本院 100年度全字第 2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67,564,000元或等值之臺灣土地銀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為特定行為。嗣聲請人依前揭裁定提存,並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24號提存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67,600,000元在案,茲因上揭定期存單將於 103年4月8日到期,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8號、 102年度存字第224號提存書影本各 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擔保提存事件、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10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