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賴韋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提起確認對祭祀公業賴文之派下權存在之訴訟,然祭祀公業賴文竟將聲請人排除在外,擅由本院102年度重訴第53號之兩造簽約將祭祀公業賴文之全部財產轉讓第三人並解散祭祀公業,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兩造間處分祭祀公業財產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判決書影本為證,是聲請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給付違約金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