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東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相 對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一0二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五六0五七號執行事件,關於附表編號1「用電設備及未附合於建物之配線配管」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所明定。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二、次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並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執行義務人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時,準用之,乃為行政執行法第26條所規定。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2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56057 號義務人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滯納營業稅法行政執行事件,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及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確已繫屬中,且依其所訴事實,尚無從認為顯無勝訴之望,如不停止執行,聲請人日後恐有無法回復之損害,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於本院103年度補字第37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所為聲明,係主張在嘉義縣○○鄉○○村○○○路6-4 建物內之「用電設備及未附合於建物之配線配管」(下稱系爭動產)係屬於常助主物之效用,具有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之從物,依民法第68條第2 項規定,系爭動產既已於98年間拍賣時均已由第三人許金汝由債務人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處承受(98年度司執字第19415 號),屬於訴外人許金汝所有,而後再由訴外人許金汝出售予聲請人,現為聲請人所有,而請求排除執行程序,是相對人將因聲請人主張其就系爭動產所有權停止執行程序而受有原預期受償時間延後之損害,而本件行政執行稅捐債權額為2,295,232 元,然系爭動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以102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於103 年10月27日公開拍賣結果,因未定底價,經按該價格高呼3 次後無人願出更高價格,由第三人蕭仁泰以新臺幣(下同)65.5萬元買受而拍賣成立,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核閱無誤,並有拍賣動產筆錄影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萬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數額,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共計3 年4個月,故以此預估聲請人獲准停止執行,致相對人於該強制執行延宕之期間,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上開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為109,167 元【計算式:655,000 元5 %
3 又1/3 =109,1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為以110,000 元為適當。
四、爰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附表:
┌─┬─────┬─┬────┬─────────────────┐│編│種類 │數│品質 │備考 ││號│ │量│ │ │├─┼─────┼─┼────┼─────────────────┤│1 │用電設備及│1 │ │說明:用電設備及未附合於嘉義縣 ││ │未附合於建│ │ ○○○鄉○○村○○○路○○○號房屋 ││ │物之配線配│ │ │之配線配管依義務人向台電公司申 ││ │管 │ │ │請用電登記檢附之單線系統圖及負 ││ │ │ │ │載統計表與動力平面配置圖所載且 ││ │ │ │ │目前現存者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