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被 告 魏麗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