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林原 告 蕭翔升被 告 建行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7,380元,應繳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