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張樹枝被 告 林柏延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80元(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30元x主張之通行面積為96平方公尺=79,6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