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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陳木城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電線桿為原告所有,並陳報以新臺幣(下同)27,700元、32,400元購得,並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8156號檢察官起訴書為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100元(27,700+32,400=60,1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編號│交易時間(民國)│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 ││ │ │ │ │├──┼────────┼──────┼────────┤│1 │98年11月23日 │嘉義縣竹崎鄉│7支--12M電線桿 ││ │ │沙坑段某處 │9支--10.5M電線桿││ │ │ │5支--9M電線桿 ││ │ │ │2支--7.5M電線桿 │├──┼────────┼──────┼────────┤│2 │98年12月17日 │嘉義縣中埔鄉│5支--12M電線桿 ││ │ │火炭埔段某處│8支--14M電線桿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