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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波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清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6516 號),惟被告蔡清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141 元(即支付命令所載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日期: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