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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陳戊興被 告 吳拱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強制執行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330 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點交坐落嘉義縣○路鄉○路段 ○○○○○○○○○○號土地及門牌嘉義縣○路鄉○路村○路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點交執行程序(詳原告聲請狀及民事呈報狀)。前開兩筆土地部分,依其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詳本院 98年度司執字第34330號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兩者合計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523,710元(計算式:系爭420地號土地:430元/㎡×14,073㎡+系爭367之1地號土地:430元/㎡×3,424㎡),又系爭建物( 267棟次1)是相對人於本院86年度執字第2579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取得,該部分含另筆建物(267棟次)之拍定價為323萬元,有上述執行卷所附本院86年度執字第2579號通知1份可參,故應以半數即1,615,000元核定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38,710元(計算式:7,523,710+1,615,000)。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38,71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1,48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日期: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