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潘氏金光被 告 林永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8元(以原告起訴之利益即請求被告移轉車牌號碼後可免繳之牌照稅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