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郭淑玲被 告 傅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556元(以原告起訴請求遷讓土地房屋之價值為準,計算式:62.78×5,200+198100=524,556)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