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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徐蕙芳被 告 翁秀枝

翁雅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2.94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566元(18,900元×2.94平方公尺=55,56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拆牆還地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