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東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2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56
057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原告在嘉義縣○○鄉○○村○○○路○○○ 號建物內之「用電設備及未附合於建物之配線配管」(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232 元,而系爭動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公開拍賣結果,因未定底價,經按該價格高呼3 次後無人願出更高價格,由第三人蕭仁泰以65.5萬元買受而拍賣成立,經本院調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102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卷核閱無誤,並有拍賣動產筆錄影本在卷可參,可故原告之利益自應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告就系爭動產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即655,000元為恰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