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呂淑茵被 告 黃錦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房屋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