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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王良佐被 告 林憲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以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向被告購買坐落臺東縣○○里○○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第584地號土地,並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辦理前揭土地之移轉登記,是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 450,000元。又原告主張依前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2年1月5日起移轉登記完成日止,每日200元之違約賠償金,依上開規定,不併算該違約賠償金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