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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蔡永取被 告 黃綉雱被 告 葉武光被 告 郭坤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綉雱、葉武光、郭坤福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