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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原 告 高貴玉

李文烈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被 告 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收買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3,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裁判日期: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