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聲 請 人 黃雅蓁相 對 人 涂泳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301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