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高江河被 告 高江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以103年度補字第6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