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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返還不當扣除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日期: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