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陳美岑訴訟代理人 陳耀周被 告 邱新築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