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陳美岑訴訟代理人 陳耀周被 告 邱新築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
裁判日期: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