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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廖敏如涂淑蘋被上訴人即被 告 張玉君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複代理人 李祐銜律師

高景仁蕭銘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4,027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