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2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嘉義市經國新城C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奉明訴訟代理人 劉韋呈原 告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確認規約無效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訴請反訴被告應分攤共用公共設施水、電費共計新臺幣(下同) 369,537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369,53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