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反 訴原 告 嘉義市經國新城C社區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訴訟代理人 劉韋呈法定代理人 嚴奉明反 訴 被告 國防部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嚴明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第4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提起反訴,並於103年8月25日確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9,211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本訴係行通常訴訟程序,故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能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顯違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並不合法且又不能補正,應裁定駁回其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係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