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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瑞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複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書瑋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英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雲龍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各項請求數額之計算依據及證明文件(包含匯款單或收據、統一發票及其他足資證明得請求相關費用之各項數據資料),並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