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林原 告 蕭翔升上列二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建行汽車貨運行(合夥)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