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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上 訴 人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林上 訴 人 蕭翔升被上訴人 建行汽車貨運行(合夥)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行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5,400 元【註:1,926,100 +1,879,300 =3,80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