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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7號原 告 賴韋銓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被 告 賴登福被 告 賴金良被 告 賴溪松被 告 賴溪河監 護 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嘉義縣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黃小泙被 告 賴火明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林德昇律師黃淑妙被 告 賴真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7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