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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7號上 訴 人 賴韋銓被上訴人 賴登福被上訴人 賴金良被上訴人 賴溪松被上訴人 賴溪河監 護 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被上訴人 賴火明被上訴人 賴真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登福、賴金良、賴溪松、賴溪河、賴火明、賴真猛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5,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