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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榜間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7,400元【計算式:

(392平方公尺+44平方公尺+350平方公尺)×900元/平方公尺=70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時效取得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