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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 林格濱

林振豐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被上 訴 人 林清民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丁詠純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林格濱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林振豐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裁判案由:所有權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