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伍阿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證書真偽,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斟酌上訴人因系爭證書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查上訴人因系爭證書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550號民事裁定所認定之價額新臺幣(下同)523,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而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73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共13,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