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伍阿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而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73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共13,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而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730元、第二審裁判費7,095元共11,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