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9號原 告 王良佐被 告 林憲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24日送達於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