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訴訟代理人 鍾明慶被 告 社團法人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零柒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至98年向原告申請補助經費辦理活動,經查被告以相同支出憑證分別向原告、訴外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及農委會等單位申請補助,違反原告睦鄰工作要點五、6 、(四)之規定,不論被告是否有其他單據未重複申報或申請補助的款項未超過舉辦活動之金額,只要有虛報或浮報之情形,就要繳回全部之補助款,被告重複申請補助活動案件及活動補助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需繳回補助款新臺幣(下同)307 萬元,雖經原告迭次催繳,被告迄今仍未清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7 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答辯舉辦活動均擬具計畫,依原告補助之相關規定,申請原告補助並核准,雖被告有另受其他機關之補助,但所請領之金額合計未超過舉辦活動之經費,並未流入私人或非活動之用途等情。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依原告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五、6、(四)之規定: 「經審查相關資料、活動照片等,如發現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補(捐)助單位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被告既辯稱依原告之規定申請補助,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經查被告於附表所列之活動,以相同之單據重複向原告及中油公司、農委會申請補助,有原告提出之單據為證(本院102年司促字第13685號卷),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實,則依上開規定已構成虛報及浮報,被告自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
(二)雖被告辯稱另受其他機關之補助,但所請領之金額合計未超過辦活動之經費等詞,惟查被告以相同之單據重複向原告及中油公司、農委會申請補助,已構成虛報及浮報,依上開規定自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與受補助金額是否超過舉辦活動之經費無關(況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無從以此作為拒絕返還之事由,被告以此答辯,並無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前述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或無必要,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附表:被告重複補助案件彙總表
┌──┬─────────────────────────┬────┬──────────────┐│編號│ 活 動 名 稱 │補助金額│ 備 註 │├──┼─────────────────────────┼────┼──────────────┤│ 1 │2005東石蚵仔文化觀光季-蚵之美食、美景、藝術活動 │ 3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15萬元│├──┼─────────────────────────┼────┼──────────────┤│ 2 │菇戀花-2007中埔鄉菇類農產品推廣展覽活動 │ 3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10萬元│├──┼─────────────────────────┼────┼──────────────┤│ 3 │94年度姐妹靚舞師王爭霸 │ 25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25萬元│├──┼─────────────────────────┼────┼──────────────┤│ 4 │96年度嘉義縣大林歌唱會第一屆歌唱比賽 │ 1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10萬元│├──┼─────────────────────────┼────┼──────────────┤│ 5 │96年度「農村.新生活.美學活動」 │ 3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30萬元│├──┼─────────────────────────┼────┼──────────────┤│ 6 │97年度「明月照灣橋-2008嘉義縣灣橋社區中秋情」 │ 1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8萬元 │├──┼─────────────────────────┼────┼──────────────┤│ 7 │93年度「嘉義女人香」活動 │ 25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30萬元│├──┼─────────────────────────┼────┼──────────────┤│ 8 │97年度「諸羅祭」活動 │ 3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30萬元│├──┼─────────────────────────┼────┼──────────────┤│ 9 │98年度「2009諸羅街舞祭」活動 │ 3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30萬元│├──┼─────────────────────────┼────┼──────────────┤│ 10 │98年度「新女性達人隆重登場-婦女節慶祝活動」 │ 12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10萬元│├──┼─────────────────────────┼────┼──────────────┤│ 11 │94年度「沐春陶然宴-陶氣生活家創意陶藝成果展」活動│ 25萬元 │該活動檢送報銷之「宣傳品印刷││ │ │ │」發票,與中油公司補助被告辦││ │ │ │理「民雄鵝肉季」活動之「宣傳││ │ │ │品印刷」發票號碼相同 │├──┼─────────────────────────┼────┼──────────────┤│ 12 │94年度「民雄鵝肉季」活動 │ 50萬元 │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金30萬元││ │ │ │、農委會申請補助金200萬元 │├──┼─────────────────────────┼────┼──────────────┤│合計│ │307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