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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46號原 告 黃文招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被 告 黃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誤以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7紙均遺失,遂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辦理權利書狀公告註銷在案。惟被告即原告之長女於公告期間,持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影本,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乃撤銷補發公告,原告無法申請補發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被告趁原告搬遷至臺南居住期間,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至原告與訴外人即原告之女黃湘媚共同居住之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住處,向黃湘媚拿取前揭所有權狀。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之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及侵奪原告之所有物,迄今尚未返還,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返還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 7紙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誤以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7紙均遺失,遂於103年10月13日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辦理權利書狀公告註銷在案。惟被告於公告期間,持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影本,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乃撤銷補發公告,原告無法申請補發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被告趁原告搬遷至臺南居住期間,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至原告與黃湘媚共同居住之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向黃湘媚拿取前揭所有權狀。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之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及侵奪原告之所有物,迄今尚未返還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15日上地登1字第073100號土地登記案件通知書、 103年10月23日書狀補發異議申請書、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23日水登駁字第00577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為證(參本院卷第 5頁至第18頁、第37頁),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是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之所有權人,被告現無法律上權利占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屬無權占有或侵奪原告所有物,原告依前揭條文規定所示,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之,原告之請求,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為系爭土地及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之所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附表┌───┬──────────┬──────┬────┬────┐│編號 │坐落地號 │ 面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1 │嘉義縣太保市○○○段│ 4,471 │黃文招 │ 1/1 ││ │白鴿厝小段377地號 │ │ │ │├───┼──────────┼──────┼────┼────┤│ 2 │嘉義縣太保市○○○段│ 2,250 │黃文招 │ 1/1 ││ │白鴿厝小段508地號 │ │ │ │├───┼──────────┼──────┼────┼────┤│ 3 │嘉義縣太保市○○○段│ 1,029 │黃文招 │ 1/1 ││ │白鴿厝小段511地號 │ │ │ │├───┼──────────┼──────┼────┼────┤│ 4 │嘉義縣太保市○○○段│ 1,033 │黃文招 │ 1/3 ││ │白鴿厝小段514地號 │ │ │ │├───┼──────────┼──────┼────┼────┤│ 5 │嘉義縣太保市○○○段│ 481 │黃文招 │ 1/1 ││ │白鴿厝小段515地號 │ │ │ │├───┼──────────┼──────┼────┼────┤│ 6 │嘉義縣太保市○○○段│ 1,378 │黃文招 │ 1/1 ││ │白鴿厝小段517地號 │ │ │ │├───┼──────────┼──────┼────┼────┤│ 7 │嘉義縣太保市○○○段│ 2,316 │黃文招 │ 1/1 ││ │白鴿厝小段643地號 │ │ │ │└───┴──────────┴──────┴────┴────┘

裁判日期:2015-01-08